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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 学生工作处 时间: 2019-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依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教联[2016]30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及学校认定相结合的“三级”认定程序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指导全校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为组长、全体辅导员、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2-4名(贷款)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三类等级,比例约为1:2:3。

第十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以上前五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在认定过程中须出示相关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第六种“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之前未在民政或扶贫部门备案,则须到家庭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原则上,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列为“特别困难”等级;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为“困难”等级;将“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一般困难”等级。如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一)我校“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情况,学生可自愿提交申请和材料,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量化评分体系》,认定评议等级。

1、家庭来自边远农村,无稳定收入,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无稳定收入的;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4、农村家庭无稳定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的;

5、家庭来自城市父母双方均已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的;

6、父母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7、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或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8、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9、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伤亡或损失的;

10、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12、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

13、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等级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量化评分体系》的评分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最终认定评议等级。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家庭来自边远农村,无稳定收入,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无稳定收入的;

③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④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农村家庭无稳定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的;

②家庭来自城市父母双方均已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的;

③父母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④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或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⑤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②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

③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在认定评议过程中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认定过程中填表、相关佐证材料等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者;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或判刑的;

3、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警告处分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4、学年德育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参考综评德育评分);

5、使用高档手机或购买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者;

6、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7、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8、经常出入饭店、酒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9、学生无任何身体原因且未履行正规流程申请手续且在校外租房者;

10、有喝酒(经常行为)、吸高档烟等与大学生文明不相符的行为或有其它与大学生身份不相符的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春季学期,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对于新生,由学院招生部门负责在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于高年级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7月初)到所在学院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及上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后,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通知本院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9月1日前一并交辅导员老师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评分量化表》,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后,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评分量化表》,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及低保家庭学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日,并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如有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和反映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进一步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哈尔滨广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评分量化表》,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编制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封存,指导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平台。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审批后的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备案管理,全面掌握学院的贫困生情况,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面对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诚实守信,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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