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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关于奖、助学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学生工作处 时间: 2019-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完善国家及学校的奖、助学金评选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和二级学院在评定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过程及结果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广厦学院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且实名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校分管领导、相关处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评选过程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相应二级学院在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评选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了解申诉人所提供情况是否属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代表学校做出审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辅导员和相应二级学院在评定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过程及结果有异议,在学校和二级学院公示期内,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奖助学金评选结果的相关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书,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应评选结果的复印件和提出申诉的原因。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年级、班级;

(二)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现住址、联系电话;

(三) 申诉请求;

(四) 申诉理由;

(五)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六) 申诉提出的日期。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对其申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 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 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2.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 已就申诉事项不能提供所反映情况相应佐证材料的。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定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过程及结果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与申诉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一般用书面申诉审查为主,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者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评选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一) 评定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过程及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来决定。

(二) 评定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过程及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

1. 评定程序明显不当的;

2. 有徇私舞弊行为,且证据确凿的;

3. 与评选过程不符,更改评选结果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年级、班级、申诉类型;

(二) 被申诉人名称;

(三) 申诉的要求及主要反映内容;

(四) 被申诉人做出评选过程和结果的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等依据;

(五)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相应的依据;

(六)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七) 决定日期;

(八) 加盖哈尔滨广厦学院公章。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十八条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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