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 号),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和引导青年学生将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龙江振兴紧密结合起来,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的通知》,现决定开展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在校学生
二、评选名额
学院 |
学籍核查人数 |
名额 |
财经学院 |
2689 |
54 |
信息学院 |
1703 |
34 |
通识教育学院 |
2505 |
50 |
艺术与传媒学院 |
1252 |
25 |
合计 |
8149 |
163 |
三、评选标准
1. 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优良的道德品
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3. 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文化课成绩)不低于年级排名前20%。
4.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 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模 范带头作用突出,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四、 评选程序
(一)学院评选推荐(10月23日-11月3日)
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开展“三好学生”评选推荐工作,学院要在10月27日前完成遴选工作,将学院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10月28日-11月3日。
11月6日各学院提交个人评选标准打分表、成绩单、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提交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 "评分标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表彰确认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电子版。
(二)学校联评(10月6日—11月14日)
学生工作处审查学院提交的评分表、成绩单、相关佐证 材料。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然后报送省教育厅。学校联评结果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表彰确认表》《黑龙江省普通高 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填写确认表必须使用第三人称,计算机彩色打印。
五、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地址:学生事务大厅主楼0111
联系电话:0451-85947950
电子信箱:453572873@qq.com
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 "评分标准
2.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表彰确认表
3.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