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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2017年上半年毕业申请注意事项

来源: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时间: 2017-05-22

 2017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毕业申请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此次毕业网上申请及办理工作,提醒申请毕业考生仔细阅读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网上受理申请毕业时间及注意事项

  1. 全省2017年上半年自学考试网上办理毕业证书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24日,考生须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按时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2017年上半年考生网上申请毕业时间:5月18日—5月24日。

  (2)市(行署)招考办受理补办本科资格审查或免考、查收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只受理2017年上半年毕业考生)时间:5月18日—5月24日。

  (3)市(行署)招考办受理省内转考、合档(只受理2017年上半年毕业考生)时间:5月18日—5月24日。

  (4)考生如在网上因“申请失败”无法正常申请毕业,市(行署)招考办受理时间:5月18日—5月24日。网上“申请失败”考生,到报名的招考办说明具体情况、交验相关材料,等待处理。

  (5)经市(行署)招考办受理后,如果符合毕业条件,考生可在6月2日—5日继续在网上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6)考生在网上申请毕业的同时务必留取本人现使用的联系电话,以便相关部门及时联系和通知有关事宜。

  (7)护理学专业(专、本)科申请毕业的考生将交验《护士执业证书》,具体安排见“5.护理学专业毕业申请办法”。

  2.网上“申请成功”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考生自然信息准确。

  (2)本科毕业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 )(以下简称“学信网”)查询到本人的专科及以上前置学历毕业信息,或出示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以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毕业生),或通过学信网打印并出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必须附带二维验证码、验证期至2017年6月底,2001年及2001年以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毕业生)。持外国学历者,须出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在网上打印的成绩单须与现开考计划的专业代码、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及格成绩相一致。

  (4)通过农行网上银行支付毕业审查费。

  3.凡2001年以前专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须在网上申请办理本科毕业手续之前30个工作日到 “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学历认证报告,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电话:0451-8233827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中等)学历认证申请材料分类说明”见“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http://www.work.gov.cn/shownews.aspx?id=401 )”。

  4.考生修改身份证号升位信息,在提交完修改信息后应到首次报名招考办确认,报名招考办按照身份证原件复核“19+最后一位”,无误后进行确认。如果考生同时需要办理本科资格审查、免考等事宜,则将修改身份证号升位信息材料上交首次报名招考办。

  5.护理学专业毕业申请办法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护理学专业(专、本科)毕业生申请毕业时,必须持有由国家卫计委(或原卫生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于5月18日至24日持《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先到首次报名招考办交验备案。同时本人签署《〈护士执业证书〉真实有效承诺书》(一式两份,市招考办、考生本人各执一份)。特别指出,护理学专业(专、本)科申请毕业的考生,在首次网上申请期间均为“申请失败”,需到当地招考办登记等待处理;助学单位集体考生可由助学单位集体到当地招考办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真实有效承诺书》必须由本人签字)。

  护理学专业(专、本科)网上申请毕业时间为6月2—5日。

  6.如果考生没按以上时间规定或因相关材料不齐全等原因不能办理毕业手续的,将延期至2017年下半年重新网上申请毕业。

  二、网上申请毕业流程

  1.考生以实名注册方式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 )自考频道“自学考试网上毕业申请系统”。

  2.核对本人的自然信息。考生本人必须亲自核对信息,如有质疑需先到报名的招考办申请更改信息。如果信息有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颁发的毕业证书不可换发。

  3.如信息无误,同时在线付款(付款方式与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方式相同),即“申请成功”。

  4.如“申请失败”,考生按照网上提示方式,到报名招考办说明具体情况,等待处理。

  5.本次自考毕业证书领取方式与以往相同,即2017年7月1日以后到首次报名招考办由考生本人签字领取。

  6.《毕业证书》与《毕业生登记表》同时颁发,考生应认真阅读《毕业生登记表》说明,并妥善保管。按照教育部规定,《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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