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我院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集团“三三方略”和“双证书教育”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各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促进继续教育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以培养高技术应用型、技能型以及社会急需的人才为主,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发展原则,鼓励有利于专业发展和产学研合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学院继续教育处,是我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与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鼓励各系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各系应在与继续教育处申请沟通并达成一致后,方可与正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
第五条 各系与教育机构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在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办学实力的基础上,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院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条款。教育培训活动中凡涉及对外合作的协议(或合同)在签字前须报继续教育处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 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院声誉。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经继续教育处审核通过。
第七条 继续教育处统一颁发各类结业证书,并进行登记注册。各系不得自行颁发结业证书。需要颁发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时,须向继续教育处申报并备案。
第八条 各类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财务规定,全部学费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各项培训费用应由继续教育处统一收取(继续教育处审核批准系内收费的项目除外),各系不得私自收取并留存培训费。
第十条 全院学生和教职工,一律不得在学院内作有损学院利益的招生代理,防止分流校内生源。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规定严加处罚。
第十一条 学院将对违反本规定的系与个人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全部代理收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