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校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尊严,加强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严厉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科技[2011]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科[2012]8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所有在校学生,以及以哈尔滨广厦学院的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评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第四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第五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直接抄袭他人的作品框架;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虚构或者篡改数据、统计资料、文献等,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未参加创作,通过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通过媒介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二)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五)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七条 对本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方式:
(一)学校收到涉及本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或在接到上级部门对涉及本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的批示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结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
(二)学校应当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校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组在接到材料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
(五)按照相关行政程序及“三公开”、“三落实”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第八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九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及资料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经确认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本校教师的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销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学术(专业)带头人和学术(专业)骨干遴选,以及评选先进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选先进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在学校学风建设专题栏进行公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于在我校工作的兼职教师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和提醒;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本校学生的处理办法如下:
1.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工处、教务处或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学位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