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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卫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内部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 后勤保卫处 时间: 2021-12-22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治安,优化育人环境,保卫要害部位和学校财产的安全,教职工以及广大同学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保障受教育者健康成长,根据《黑龙江学校环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事关稳定发展的大局,全校上下人人有责。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时时刻刻不能松懈。学校将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加大管理力度。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制,把安全工作列为评优评先的的重要条件之一和效益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有关法制和安全的教育。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集体及个人财产,不侵犯公共利益。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侵占公共财物,遵纪守法。切实做到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到人,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保安工作的监督指导。经常深入二级学院、班级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做到心中有数,要经常研究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实施;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要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条 加强校园管理。加强在校园务工、从业的暂住人员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凡在校园的施工队,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否则不允许进入校园。承办部门必须向工程队提出遵纪守法和遵守校园规章制度的要求。一旦发现有违纪人员和现象,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条 加强教学楼管理,各楼内设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出入制度,外来办事人员要执行登记制度,并认真填写表格后方可进入。各部门及班级每天要设值班员,每天下班、放学前三十分钟对本部门的电源、火源进行检查,关好门窗。教职工下班前三十分钟不准在办公室及教室吸烟,教职工、学生不准在楼内烧废报纸等物品,使用过的各种沾油的易燃物、废纸要妥善及时处理,不准随意乱扔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有专人看管,严格控制,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规章制度,楼内走廊不准堆垃圾杂物,防火通道保持通畅,不准堵塞,消防灭火设施、工具要保持完好,不准损坏和挪用。

  第五条 加强宿舍管理。宿舍楼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酒精炉、电热器等。住宿人员要按时归寝,因特殊情况晚归必须持学生处同意晚归的批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宿舍人员方可开门。未经同意,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留宿外人,住宿人员要维护宿舍的安全和生活秩序,发现楼内有可疑人员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值班室或保卫处。

  第六条 加强商服管理。超市要做好安全管理,防火防盗设施应齐备,禁止出售烟酒类饮品和管制刀具等易造成伤害的物品。洗衣房、理发店等部门明确责任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七条 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不准乱堆、乱放。仓库保管要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严禁带火种入库,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仓库。

  第八条 加强食堂安全管理。食堂炊管人员要管好现金、饭卡、粮库和食品库。搞好食品卫生,严防被盗、中毒和坏人投毒等事件发生。食堂工作人员要按规操作,注意用火用电防止灾害发生。

  第九条 加强安全操作管理。变电所、锅炉房等要害部位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人身伤亡或其它灾害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各部门如有隐患、事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学院管理中心,不得瞒报、拖报。

  第十条 加强值班值宿。建立领导干部带班,保卫人员、专职教工参加的三级值班值宿制度。即学校每天由校领导及各二级学院院长一名担任总值班负责全面工作。由辅导员值班,检查学生自习、纪律、卫生等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后勤保卫处值班人负责检查校园秩序、安全及“四防”情况,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检查,教学楼防火、防盗的管理,配合舍务人员搞好宿舍安全防火及突发事件的处理,保卫学校内部安全。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巡逻检查,作详细记录,值班值宿人员不允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不准看电视、打扑克、打麻将、下棋或其他娱乐活动,不允许到办公室加班工作。值班期间如发生案件或可疑情况不得漏报、拖报、谎报。

  第十一条 严肃法纪 奖惩分明

  一、 对预防灾害事故发生和帮助教育有劣迹人员工作效果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能揭发检举犯罪分子,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线索者,对侦破案件和捕捉罪犯有功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避免重大事故的值班值宿人员给予奖励。

  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而导致非自然灾害事故或发生案件的部门领导或责任人视事故或案件形式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门卫、值班值宿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时到岗、脱岗、漏岗、无值班记录罚款50元,并通报批评。对值班值宿期间漏岗擅离职守者罚款100元。对于玩忽职守以致发生一般盗窃、火警或灾害事件,损失现金或物资折款后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部门负责人和接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失职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特大盗窃案件损失现金或物资折款后万元以上的要按渎职论处,视情节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对贪生怕死、知情不报、包庇犯罪、见危不救者或火警、事故、案件隐瞒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 责任划分:部门领导不忠实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强迫员工冒险工作,对重大隐患不按学校的《安全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因而发生火灾、事故案件者,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有章不循、擅离职守、麻痹大意、胆小怕事而酿成灾害事件或案件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不深入、不检查,发生隐患不及时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后不整改而发生事故、案件、灾害者应以失职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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