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保障网络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信息发布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业户使用校园网触犯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网络中心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