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训)室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职业素养培养的的重要场所,是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保证实验(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训)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参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
第三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要从实践教学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发扬勤俭办学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实验(训)室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按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任课教师按时完成相应教学任务。
第五条 要营造职业环境,按职业岗位要求做好学生的职业素质训导工作。
第六条 努力改进实验、实训教学方法、手段,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尽量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增强职业技能实训。
第七条 根据教学实际使用需求做好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耗材)的购置计划、管理和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改造、计量、标定及保管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以保证实训教学、科技开发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实现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及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 加强实验(训)室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根据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实验(训)室建设规划,落实软硬件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满足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本数量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训)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和改造要与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要求相适应,并纳入学院总体建设规划中,经院长批准后实施。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按规定填写《实训(验)室建设或改造项目申报表》、《实训(验)室建设或改造项目论证表》、《实训(验)室建设或改造项目中期检查表》、《实训(验)室建设或改造项目验收表》,由实验与网络处统一组织、管理、备案。实验(训)室的建立和撤消,必须经院长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级、省级、院级等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以满足应用性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和教师科研、社会服务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的管理,由相应的各系负责。实验(训)室的日常管理须有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实验(训)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实训室安全操作规定》,切实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训)室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训)室安全制度》,每天离开实验(训)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断实验(训)室总电源。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避免事故发生,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要考虑设备经济运行,认真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设备的采购、验收与转固均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 每个实验(训)室应根据本室教学功能的需要配备专(兼)职实验、实训教师。实验(训)室工作人员要求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专职教师实行岗位责任制,其职责与考核按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训)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工作性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实验(训)室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定期在实验(训)室工作的教师等,实行坐班制。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验(训)室在“专用专管共用统管”的原则下,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现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与网络处作为学院实验(训)室工作的管理机构,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宏观管理与协调全院实验(训)室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各系负责本院实验(训)室管理工作,确保实验(训)室正常运行,满足教学需求。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应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训)室要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操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要张贴于实验(训)室内或附于实验(训)指导书中,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要的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专人负责,精心维护保养,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学生操作时必须有专人指导,避免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 实验(训)室内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不允许随便拆卸和改装。对重要精密仪器设备确实需要拆改或维修必须有书面报告和完整的修改图纸资料,经学院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训室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自行使用、搬移或调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均不得借出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凡不够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工具设备列为低值易耗品,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如有损坏丢失,按工具管理制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实验(训)室管理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造成损失、事故或浪费者,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