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我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委教育工委《黑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学生社团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开展党内表彰。
(二)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换届时,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非换届时,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四)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在理事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前,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议讨论研究以下事项:
(一)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校长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项目、重大基本建设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四)学校人事安排的重要事项,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五)学校中层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六)对加强学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七)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八)学校学术组织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九)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意见可以书面表达。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一事一议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一天提交至学院党委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以下同),学院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校长和党委书记应当在末位依次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原《中共哈尔滨广厦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共哈尔滨广厦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